女职工三期管理,三期女员工管理制度

技术服务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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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待遇的规定

女职工 三期待遇的规定有: 《 劳动法 》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 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三期时间规定

女职工 三期时间规定: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期期间法律对女职工有哪些保护

女职工 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 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 劳动合同 ,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将其辞退,或者以 合同到期 为名终止双方的合同,这些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因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引起的 劳动争议 纠纷案件时,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 工资 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 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 劳动合同终止 ,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工资待遇。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 解除合同 时间可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 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 深圳 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 产假 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发给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的,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对女职工并无约束力。 在 劳动法 中明确规定了,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 劳动关系 后,也是需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都不可以 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强制与三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是需要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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